海瑞与柯克:君主反对者的不同命运
撰文:梁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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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文化根本上是一种伦理文化,它与西方私法文化的不能相容,就在于它不但以义务为本,而且实际上没有权利这个概念。有谁曾听说过中国人有专属于自己而不容任何人侵犯的东西?”
海瑞这个名字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喜欢看老戏的人可能都还记得他的脸谱,就是那些不光顾戏院的“现代派”,大都也因为20年前的一段公案熟悉了这个名字。但是说到柯克,恐怕除少数研究者外,知道的人就不多了。关于他,不妨多说几句。
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1552年出生于英国诺福克郡的米勒哈姆。26岁那年,他投身于英格兰律师界,很快就出人头地。先后担任过下院议长、总检察长、高等民事法院首席法官、王座法院首席法官等要职,以后回到下院,还做过“反对党”领袖。当然,世人所知道的柯克,主要还是个法官和法学家。他精通法律,著述颇丰,其中四卷本的巨著《英国法总论》最为著名。一般认为,在17世纪的大变动时期,英国普通法所以得保持其连续性,并且由一种中古的法律,改造成为近代制度,他有不小的功绩。这便是柯克。真实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乏味了些。好在,他还有另外一面,这一面,不是学究气的,而是激动人心的。这一面的柯克是个咄咄逼人的斗士。他坚决主张普通法高于一切,自然,也包括国王。他这立场已自激进,偏又生就一副倔犟性格,敬酒罚酒都不吃,使得国王大伤脑筋。虽然柯克到底因此丢了官,但是他的主张却没有化作烟尘随风飘散,而是潜入人心,武装了整整一代人的思想。英国的宪政就是靠了他这样人的努力,一点点成为现实。《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条目撰写人说柯克在捍卫普通法、反对王室特权方面“功劳卓著”,是有充分依据的。
爱德华·柯克(1552-1634)
把海瑞同这样一个英国倔老头摆到一起,大体上有两条理由。一个理由是年代的。海瑞与柯克虽然不是同龄人,却可以算是同时代人。另一个理由是个人际遇的。这方面,两个人有更多的相近之处。比如,都是国家重臣,都做过司法官,也都曾不避利害为民请命,因为同样的不屈不挠精神获罪于君主,遭受了种种磨难,而最终的结局似乎都还“过得去”,等等。有了这两条,便有了比较的基础。
比较的基础必定是相近或相同点,比较的目的却可以是求异。就说海瑞与柯克,同为人臣,对君主的态度一样吗?同是鼎鼎大名的司法官,对法律的看法一致吗?同样被罢官免职,迭遭坎坷,历史的命运也一般无二?如果是不一致也不一样,那么差异又在何处?为什么会形成这样的差异?它们有着怎样的意义?如此等等。这样一层层剥下去,大概会触到历史的真面目。至少,我们的思虑就不会仅仅停留在“我们也有”的水平上了。
先说他们对待君主的态度。在这方面,两人既有惊人的相似,又有深刻的差异。两相比照,适足发人深省。海瑞是古时有名的谏臣。据《明史·海瑞传》,他曾上疏批评嘉靖皇帝,态度之激烈,言辞之尖刻,都是少见的。他自知此举会触犯圣上,难免一死,便预先准备了棺木,诀别过妻小,坐待诛戮。这等孤忠与刚直简直到了不近人情的地步。异国的柯克不似这样刚烈,但他抵制国王特权时的大胆与坚定也同样令人钦佩。事情起因于普通法法院与当时各特权法院在管辖权问题上的冲突。先简单交待背景。
普通法即普通法法院适用的全部判例,形成于13世纪前后,其形式颇严格,缺乏弹性,难以满足社会的要求,因此有衡平法补充在后(形成于15世纪后)。衡平法法院由大法官厅发展而来,其根据为国王司法特权,与普通法无干。至16世纪,国王地位上升,特权法院种类及数目亦大增,它们与普通法法院的管辖权之争也就愈演愈烈,终于酿成1612年11月国王与普通法法官们的一场冲突。国王认为,他有权将普通法法院的诉讼提归他本人或他的代理人直接处断。对此,柯克予以坚决抵制。他曾得意地记下了当时他与国王的一段对话:
国王接着说,他认为法律是基于理性的,他本人和其他人跟法官一样也都有理性。对此,我回答说,确实是这样,上帝恩赐陛下以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陛下对英王国的法律却并不熟悉。对于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货物或其他财物的案件并不是按天赋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按特定的推理(即人为之理性——引者)和法律判决的。人们要懂得法律必须经过长时的学习并具有实践经验......对此,国王勃然大怒,并说,如此说来他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了。他说,这种说法构成了叛国罪。对此,我说,布莱克顿说过:“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但应服从上帝和法律。”(转引自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509-510页)
柯克在说了这番话之后不久,就被调任,做了王座法院首席法官。詹姆士一世想用这个办法笼络住他,无奈柯克并不买账,依然与王室作对,国王只好罢了他的官了事。
与柯克相比,海瑞的遭遇更富有戏剧性。他先是被问成死罪,但是未及行刑,嘉靖皇帝便撒手归西,留下这么个难缠的臣子,正好成了万历小皇帝第一批赦免、奖掖的对象。这个结局至少表明,海瑞的“骂”并非无理取闹,而是“据理力争”,否则他如何博得圣上的青睐?柯克的情形亦复如此。不然,詹姆士一世何以对他如此礼遇,而不直接送他上断头台?看来在他们身后,确实有着某种权威,就连皇上也要礼让三分。这种权威便是传统。海瑞敢于秉笔直书,柯克勇于坚持己见,正是依凭了传统的权威。
海瑞(1514-1587)
哪里有文明,哪里就有传统。但是传统与传统却可能大相径庭。海瑞倚赖的是礼,柯克捍卫的是法,这就是两样截然不同的传统。
礼是家族化的伦常,又是家国天下的纲纪。作为由血亲关系推衍扩充的自然体系,它是义务本位的制度;作为包罗万象的普遍秩序,它又是天地人间第一种神圣的权威。在这个权威面前,皇帝老子也不能恣意妄为。在我们历史上,皇帝因其行为的不合礼而遭讽谏、劝驾甚至公然抵制的事例很多,其中以皇帝的让步、屈服而告终的亦非少见。因此说古代帝王亦不能为所欲为,礼便是加于他们的限制,那总是有些道理的。不过,倘若因此便认为,根据礼,臣子有权评判君主的行为,那却又大错而特错了。礼原本是义务本位的规范体系,怎么容得下以下犯上的权利主张?它固然要求君“敬”,但是更要求臣“忠”。君为臣纲,这始终是礼的第一要义,也是古人心目中第一种神圣秩序。“臣闻君者,天下臣民万物之主也”,海瑞上疏中这第一句绝非套话,而是海瑞信守的原则,否则,他的为人便是不可理解的了。海瑞的确是不留情面地批评了“当今皇上”,但他并非(也从来不曾想)向这权威挑战,相反,他只是身体力行地去履行一个好臣子的职责。他写上疏之所以理直气壮,言之凿凿,无非自谓是在尽忠。而他所以要思虑再三,乃至备棺木,别妻子,又说明他深知尽忠可能付出的代价。不管怎么说,这毕竟不是一种权利。所以,海瑞后来被定罪下狱这一节可说是事件的自然发展,并无突兀之处。后人读史至此大都会扼腕痛惜,却不觉其意外,也是这个道理。
柯克的情形不同。他主张的是法而不是礼。这可不是用词的不同,而是有实质性差异的。自然,这里说的法,只是西方历史上的东西,说得确切一些,是西方中世纪的观念和制度。这样的法,虽然也被人奉为神圣的普遍秩序(就像礼在中国一样),那多半是因为它与宗教联系密切,跟家族的伦常实在没什么关系。此外,它也不像我们的礼那样以义务为本,而是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分配手段。这两条自然还不足以让我们弄懂中古的法律观,下面不妨作进一步的述说,这对我们了解柯克的立场大有好处。
柯克在1567-1570年于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学习
根据古老的日耳曼传统,法律并非任何人的独占物,它属于全体民众。当时,这还不像后来人们所说的,法律是公意的体现,它的意思毋宁是说,人民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乃是其法律的产物。这种法律独立于国家、君主,早在无法追忆的年代就已存在。人们只能“发现”它,把它公之于众,却不能够“创造”或改变它。这是其一。其二,法律无所不在,它不但是个人间联系的纽带,也是整个民族组织的原则,每个人都必须遵循它,国王也不例外。这跟说中国的君主也应遵从圣贤教诲或祖宗成法不同。我们的皇上乃是“天下臣民万物之主”,礼所赋予他的权威几乎无边无际,加于他的限制却只具道义上的效力。相比之下,法给予中世纪西方君王的权威便有些微不足道了。在那里,君主固然有一个比较尊贵的地位,但他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权威。法对每个人都有约束力,这意味着,它“向每个人保证他在所处的地位上应享受的特权和权利以及豁免权”(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252页)。这里,国王和臣民各自享有的权利虽不相同,但却同样受着法律的保护。用柯克的话来说,“国王不能凭借禁令或命令宣布过去不构成违法的行为违法”。如果国王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臣民们受法律(常常只是习俗、惯例)保护的权利(包括先王宣布为本国法律中的权利)置诸不顾,那便违反了法律,而他是应当受法律约束的,因为他的一切都来自法律。“法律造成君主”,这是中世纪流行的格言。它与柯克曾引用过的那句名言——“国王在一切人之上,但在上帝和法律之下”——同出于布莱克顿(Bracton)之口。这位布莱克顿乃是13世纪一位高级教士,亨利三世麾下一名王室法院法官。他的名著《英格兰的法律和习惯》被人尊为英国普通法的开山之作,极有权威。这本书里还有不少类似上述格言的言词,常为后人引用,比如下面几段:
没有法律就没有国王。(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第172页)
国王本人不应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却应受上帝和法律的约束,因为造成国王的是法律。(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第265-266页)
在执行法律时任何人的权力都不能大于国王,但国王如果犯法就应像最微贱的平民一样受到法律的制裁。(弥尔顿:《为英国人民申辩》,笫172页)
国王在政府中有高于自己的权威的法律,也就是他登上王位的法律,还有封疆伯爵和男爵组成的朝廷。封疆伯爵就是国王的同僚,有同僚的人就有一个主人。因此,国王如果没有法律加以约制,这些人就有责任约制国王。(同上书,第172-173页)
自然,布莱克顿本人说这种话与柯克或弥尔顿引述这些话意义有所不同。最先说这话的多半是在述说一种传统,后来的复述者却是在表明某个主张:四百年前还是个文化问题,四百年后却成了政治问题。柯克抬出了古人和传统,意在使国王服从法律,在臣民的固有权利面前止步。换言之,他是要以臣民不容侵犯的权利(亦即法律),划一道国君不得跨越的界线。这就与海瑞不同了。海瑞虽然“痛责”嘉靖皇帝,到底是在尽忠;柯克之反驳詹姆士一世,却是在争权。所以,尽管柯克言词文雅,礼貌有加,不失英国绅士的古风,骨子里的东西却要比海瑞的痛骂厉害百倍。这便是西方中世纪的法与中国的礼的不同。
柯克死后葬在圣玛丽教堂
西方法如此,中国法又如何?不要忘了,海瑞也是大名鼎鼎的法官。只比较中国的礼和西方的法而不提自家的法,岂非有失公平?问题在于,讲我们历史上的君臣关系,大可将法律置于一边,因为君臣之间向来只有人伦关系(父子),而无法律关系(契约)。更何况,我们祖先的法既不为民众所共有,也不是神圣、永恒之普遍秩序。它只是单纯的强暴手段,是君主的独占物。这样的法,只可以用来伸张君权,如何能够成为君权的界限?当然,海瑞也不曾想要限制什么君权,在他想象力驰骋的范围之内,不可能有类似臣民的权利或者确认和保卫这种权利的法一类的念头。这是固有文化范式带来的问题,实在也怨不得海瑞。不过正因为有这一层关系,我们倒不妨把海瑞作一个点,去透视那所谓固有的文化范式。
说柯克是著名法官、法学家,那无疑是很大的褒奖。但是如果按我们传统的评品标准说海瑞是个法官,那肯定是大大辱没了他。应该说,他首先是个熟读经书的饱学之士,一个有儒家风范、堂堂正正的君子。他正是以这样的资格去做了百姓的父母官。在那期间,他总揽当地政府机关的一切政务,升堂问案只是其中的一项。而他在这方面所以名声大振,主要因为他秉公断案、与民做主的无私无畏,却不是由于他在组织、技术方面有何贡献。当然这也怪不得他。我们的司法制度原本不像英国普通法那般复杂,没有那么多政治的和民事的功能,也没有那么严密的组织和发达的技术手段。因为,我们的法律基本上只是礼的附庸,既不是用来维护人的权利也不能用以度量自由,更不是为处理复杂的商业关系而设计的,它的重点是在对农民的治理,其中的核心问题,则是社会秩序的安定。解决这类问题,无须依靠复杂的技术和组织手段。因此一般将圣贤教诲牢记在心的读书人即可以应付裕如。就说海瑞,他以举人出身而入仕途,没受过任何专业训练(因为没有必要而不是因为他“自学成材”),倒是熟读诗书,对既是立国之本又是个人生活指南的伦理精神有着纯正的理解。有了这一条,便具备了做一个好法官的基本条件,因为我们法律处断的所有问题,说到底都是个善恶之争。海瑞既掌握了评判善恶的最根本的标准,就不会有解决不了的难题。当然,疑案总是有的,但有明确的处理原则:
窃谓凡讼之可疑者,与其屈兄,宁屈其弟;与其屈叔伯,宁屈其侄;与其屈贫民,宁屈富民。与其屈愚直,宁屈刁顽。事在争产业,与其屈小民,宁屈乡宦,以救弊也(乡宦计夺小民田产债轴,假契侵界威逼,无所不为。为富不仁,比比有之。故曰救弊)。事在争言貌,与其屈乡宦,宁屈小民,以存体也(乡宦小民有贵贱之别,故曰存体。若乡宦擅作威福,打缚小民,又不可以存体论)。(《海瑞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
翻开大明王朝的法典,未必能逐条看到这些原则,但这不等于说它们没有法律效力,更不能说它们是非法和违法的。就实效而言,它们无疑是实际上的法律;就法理而言,它们也像正式律文一样有着伦理上的充分依据。它们具有弹性,因人而异,这不假。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合理化水平较低的社会来说,总还不至于造成一般社会生活的不便。而且,我们也无须担心因此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我们古代的法制虽然简陋,但还是统一的。司法从属于行政,法律统一于礼教,这两方面又因为有着统一组织和同一意识形态的文官集团而得到保障。
位于海南的海瑞纪念馆
海瑞对法律的态度是严肃的,但那不是因为法律本身是神圣的,而是因为法律的贯彻关系到教化的成败。海瑞在表明了他治理疑狱的原则之后接着又说,“上官意向如此,民俗趋之。为风俗计,不可不慎也”。这是一种很现实的态度,隐藏其后的,实际是对法律的嫌恶之情。如果历史可以按照人的意愿来选择,海瑞肯定会选择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理由很简单,我们古代的法是用来治理民众的,其对象不外是些愚顽之徒。倘若民风淳厚,人人揖让有序,法律自可以束之高阁。反过来看,争讼成风必然是人心不古的征兆。因此之故,古往今来无数圣贤心目中的理想社会,无不以“刑措”、“无讼”为其特征。海瑞自幼诵习《四书》,自然深明此中道理。他曾就其治下淳安县的诉讼情况发了这样一段议论:
淳安县词讼繁多,大抵皆因风俗日薄,人心不古,惟己是私,见利则竞。以行诈得利者为豪雄,而不知欺心之害;以健讼得胜者为壮士,而不顾终讼之凶。而又伦理不惇,弟不逊兄,侄不逊叔,小有蒂芥,不相能事,则执为终身之憾,而媒孽讦告不止。不知讲信修睦,不能推己及人,此讼之所以日繁而莫可止也。(《海瑞集》上册)
这表明了海瑞对于词讼一类事发自内心的厌恶。如果可以其他方式教化人心,又要法律何用?这与柯克或布莱克顿的看法相去之远,实在不可以道里计。
上面由海瑞与柯克去透视大的文化背景,我们看到两种不同的文化范式,具体说,是中国的礼与西方的法,以及中、西法律的异同。相同者只是比较的基础,不同者才是真正有意味的东西。它们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民族的前途、文明的命运,自然也决定着其中每一个人,首先是我们的主人公——海瑞与柯克的前途和命运。
就个人来说,命运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直接的个人生活际遇,一种是个人活动在历史上的意义。这样两种命运在同一个人身上往往不能一致,这里有个历史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是把两个异种异族的人的命运作比较,问题就更复杂了,因为还有个文化问题。讲海瑞与柯克,必须考虑这个因素。
海瑞晚年像
关于海瑞的一生,可以作这样的简单描述:耿直、狷介、廉洁奉公,严于律己,富有使命感;忠其君、爱其民,有强烈的自我牺牲精神;因此获罪于同僚,甚至触怒圣上,险些性命不保,但也因是名声大噪,乃是当之无愧的模范官僚。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从政不过二十余年,却有过数次大起大落。好在最后结局不坏。试想以他这样的性格,能以74岁的高龄在都御史任上寿终正寝,岂不是难得的事情!
与海瑞相比,柯克的经历似乎稍嫌平淡,但也不乏相似之处。他咄咄逼人的性格,惹是生非的脾气,同样地得罪人,也同样让君主感到头疼。他虽然因此丢了官,坐过牢,到底禀性难移。领着下院议员起哄,带头起草著名的《权利请愿书》,哪一件事少了他?尽管如此,他毕竟没有在蒙面刽子手的斧下或刺客的刀剑之下丧生,也可算是善终。
善终与善终其实也有不同,就说两人的心情吧。柯克于弥留之际作何感想,笔者不得其详,但是有理由推断,他即或不是充满自信,也一定是非常乐观的。因为在他去世的1634年,查理一世为获得议会拨款被迫接受《权利请愿书》(那是柯克平生最后一件得意事)已届6年,15年之后,议会与国王开战,结果是把查理一世推上断头台。此后政局虽然又有反复,柯克的理想毕竟实现泰半。海瑞就不同了。他自1585年被重新起用,几乎事事不顺心。他忠心可鉴,却得不到君主的信任;节操可风,又难得一班同僚的理解。这种矛盾终其一生,很使他苦恼。在他生命的最后两年,他似乎失去了年轻时那股朝气、锐气和坚强自信,一连七次提出辞呈,看来,这位忠心耿耿的老臣在垂暮之年不但失望,而且绝望,有点“看破了”。自然,海瑞到底还是局内人,他的“看破”在今人看来未必很“透”,因此,今人眼中的海瑞反多了一层悲剧的色彩。
柯克的墓碑
黄仁宇先生称海瑞为“古怪的模范官僚”,那是十分贴切的。严于律己本是海瑞的性格特点,身体力行地去实行古代圣贤的教诲,数十年如一日,更是他过人之处。但他因此却得了这个“古怪”的名号。按我们社会公认和倡行的价值准则来判断,他是当之无愧的“模范官僚”,但是若以人情来度量,他又往往是个让人敬而远之的怪物。“他的信条和个性使他既被人尊重,也被人遗弃。也就是说,他虽然被人仰慕,但没有人按照他的榜样办事。”(黄仁宇:《万历十五年》,第134页。中华书局,1982)这是海瑞的悲哀之处,也是我们这个社会、这个文化的悲哀之处。我们这社会倡行的道德乃是两千年以前的圣人们制定的。依此行事,自然会有天下最美妙的社会。无奈这道德根本只是圣人道德,因此是认不得真的。海瑞自己认了真,这固然让人敬重,但他以同样的认真劲儿来对待别人,便不能不遭遗弃。问题在于,这道德又不只是私人间的事情,而且是我们立国之本。民风的淳厚也好,政府的廉洁公正与效率也好,其根本的保证,不在组织与技术,而尽在于此。这种以圣人道德为基点设计的制度虽则完美,却是种虚饰,足以败坏人心。坚持此种制度的政府亦只好一面唱着高调,一面容忍无数背离圣贤教诲的人和事。此时,我们的社会成了一个大大的假面舞会。“道德伦理是道德伦理,做事时则另有妙法。”(黄仁宇语)可怜那海瑞,竟要以一己区区之力,去补那注定要坍塌的大半边天。他就像是“舞台上的英雄人物”(黄仁宇语),以他真诚的表演引得观众们涕泪俱下,但是一俟大幕徐徐落下,观众们便由适才的云里雾里跌回到现实中来,于是一哄而散,各自回去干他们的旧营生,观剧之事,早忘得一干二净。还是黄仁宇先生总结得好:“海瑞一生的经历,就是这种制度的产物。其结果是,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同上,第135页)这正是他悲剧命运的由来。
柯克没有这么不幸,但那不是因为品格、性情方面的缘故,而是因为,他根本不曾想要以个人(不管这个人是他自己还是包括国王在内的其他人)道德之长去补组织、技术之短。他的立场正好相反,他压根不信有圣人,或者,起码没有寄希望于圣人。他信赖自己的职业,胜于信赖国王。所以在他看来,尽管国王可能比一般人更为贤明,但在需要受过职业训练才能够应付裕如的司法事务方面,他却不能硬充一个法官。当然,问题主要还不在于维护职业的纯洁性,而在于保护英国人的“生命、继承权、货物或其他财物”的不受侵犯。在柯克看来,只有有着悠久历史传统和相对独立性的普通法能够做到这一点,而眼下对国王特权的抵制,就是在维护英国人那些固有的权利。显然,技术上的不信任后面还有人性上的不信任。海瑞信圣人而柯克不信,这也是促使他们作出不同选择的原因之一。
谈到选择,我们须特别慎重。因为在我们讨论的层次上,完全没有哲学家常说的那种自由意志,我们的主人公,也没有办法做出自由之创始。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可能少一分给柯克的赞美,多一分对海瑞的同情。我们的注意力会更多放在决定他们立场的文化范式上面。在这些范式面前,海瑞的壮怀激烈反让人生出悲戚之感,柯克的偏执与顽梗倒很少有人会注意。
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萨拜因在《政治学说史》一书中说,“柯克之所以违抗詹姆土是由于他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保守派,甚至是个反动派”(第511页)。这话有几分道理。作为一个典型的17世纪普通法法学家,他心中完全没有议会主权的观念,他只承认普通法的权威,这种主张与后来英国的政治进程并不一致。但是议会主权也好,普通法至上也好,不过是两种不同的政治主张,他们的文化立场乃是接近甚至共同的。也就是说,在把法律视为普遍的秩序,看成权利、义务的分配手段和权力的基础这一点上,他们完全一致。比较柯克与海瑞的命运,这些才真正是决定性的。
我们的文化根本上是一种伦理文化,它与西方私法文化的不能相容,就在于它不但以义务为本,而且实际上没有权利这个概念。有谁曾听说过中国人有专属于自己而不容任何人侵犯的东西?因为没有而不知,因为不知则更不曾生出要这种东西的念头。在我们历史上,敢于犯颜直谏的忠臣虽然不能跟贪官、昏官、庸官相比,却也不算少,然而有谁曾经有意要把对皇上的批评确立为一种权利?做海瑞的“自由”是人人都有的,历史上的海瑞却屈指可数,这是很自然的,因为要做海瑞,先要有“要杀要剐由你”的决心,这岂是寻常人做得到的?当然做柯克也不容易,也要有殉道者的精神。不然在柯克遭逢厄运之后,他的同僚也不会个个噤若寒蝉了。尽管是这样,我们还是可以断言,柯克作为榜样,会比海瑞更有力量。因为,柯克毕竟是在肯定自己,争取自己坚信的什么东西。争取这东西也许很难,但是争取到了就再不会轻易失去。这样一步一步往下走,总会有实实在在的收获。说这是渐进也罢,到底是在实现历史的进步。由这方面看,柯克的罢官与海瑞的罢官意义完全不同。柯克丢官这件事,只是说明他作为法官还不曾有独立的地位,他维护法律的权利尚未得到保障。然而他不惜代价努力争取的,恰好就是包括这种独立性在内的各项权利。为这件事作出牺牲,应该说值得。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凡称职之法官,非经两院奏请黜免得终身任职,这是英国法官终身制和司法独立的开始。此后,任何一个英国国王都不可能再像当年詹姆土一世对待柯克那样行事了。在这件事情上,柯克的功劳不可埋没。海瑞就不同了。他一生都在走“尽忠”这条路,那是在不断掏空自己,否定自己。就连他最可引为骄傲的“犯颜直陈”一事也是如此。尽忠的海瑞将皇上骂了一通,结果被锦衣卫拿下作了诏狱里的死囚,又被刑部议决按儿子诅咒父亲的律例处以绞刑。说句不大恭敬的实话,这倒蛮合乎他自己的逻辑。因为大家所依据的,其实是同一个东西,甚至海瑞以“要杀要剐由你”的必死决心去做的事情,也不过是去强化迫使他抱着“要杀要剐由你”的信念行事的那种秩序。这也是推动历史,但不是促其前进,而是令其“轮回”。可叹那海瑞,虽然侥幸捡回一条性命,到底无法祛除这“轮回”之苦,甚至在经历了晚年的失望乃至绝望之后,他还未能把这一点“看破”。这些,恐怕才是海瑞一生中最深刻的悲剧。
(作者授权刊发,原文刊《思想家》创刊号,后收入《法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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